为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洛政文[2008]45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积极推行“4S”服务理念结合我市实际和户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此工作规范。
一、派出所办理事项
(一)出生登记
1、计划内婴儿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2)父母户口本;(3)出生医学证明;(4)准生证或入户通知单。
2、计划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单亲家庭除外);(2)父母户口本、身份证(单亲家庭出具父亲或母亲户口本、身份证);(3)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书;(4)单位或居(村)委会计生部门证明;(5)派出所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当地计生部门。
3、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1)收养未入户子女的所需材料,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2)收养已入户子女的持收养登记证按正常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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