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商政发〔20XX〕36号),附件1:市政府决定第一批取消的行政项目目录中,对第35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处理决定为“取消”,该项是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而非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各县区应继续执行《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细则》(陕政办发〔20XX〕94号),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并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陕财办建〔20XX〕238号)要求,做好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的自查工作,迎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专项检查。
特此说明
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XX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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