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级组长和班主任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各班班主任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教育(乘、骑车安全)、卫生知识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用电安全、用水安全、用火安全)、法制教育等,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学生因缺乏教育或管理失误而造成在校内(课内、外)、校外(上、放学途中)安全事故,依具体情况,追究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的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三)接送学生的个人或单位车辆在接送途中对学生安全负直接责任。学生处与接送学生的单位签协议,班主任与接送学生个人签协议,报学生处备案。
(四)全校或年级、班级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应坚持外出活动审批制度,学生处、年级组长、班主任、领队教师在学生组织管理上要责任到人。自备车辆或步行活动,组织者在交通安全等方面上负全责。
(五)学生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将依照我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使用危险品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起用,并需对使用量进行严格控制;剩余药品必须立即放回保管室密封保管,不得随意移做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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