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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职责

来源:快读网 编辑:秩名 时间:201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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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 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五)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七) 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 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九)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十)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

  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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