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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卫生保证书

来源:快读网 编辑:秩名 时间: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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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宾馆卫生保证书

  合肥市卫生局 (以下称本行政机关) 就公共场所宾馆、饭店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3-1996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之规定,主

  要包括:

  1.选址和面积

  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宾馆饭店

  和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饭店。

  2.设计和设施的卫生要求

  (1).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

  (2).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每8~15人设一龙头,淋

  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

  间地坪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

  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3).旅店必须每层设消毒间。

  (4).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5).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6).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7).被套、枕套(巾)、被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

  级宾馆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符合gb9663--1996规定。

  (8).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洁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

  gb9663--1996规定。

  (9).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符合gb9663--1996规定。

  (10).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

  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11).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洗、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

  异味。必须设计卫生清洁用水池。

  (12).各类旅店应有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

  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

  (13).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

  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14).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15).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二)经营场所内的微小气候包括温度、湿度、风速、甲醛、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照度、噪声、

  总风量或新风量等以及有关卫生指标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应当按相应卫

  生标准监测符合卫生要求; 能提供合肥市卫生监督所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

  (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按《细则》第五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取得《健康证》,才能从事直接为顾客

  服务的从业人员经卫生知识和法制的培训,合格率80%以上。

  (四)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自身管理组织和各项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的办理

  1.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的要求提供完善的申报材料(详见公共场所卫生办证须知);

  2.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承诺文书后,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副本,待所有建设项目完成并

  提供竣工验收认可书及现场审查符合许可条件后再予以发放卫生许可证正本;

  3.本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件,申请人应到合肥市政务中心办证大厅二楼卫生局窗口领取,从交承诺书第2日起,逾期5个工作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四、行政管理要求

  l.获得许可证件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捡查、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的法律、法规;

  2.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影剧院、录像厅(室)、音乐厅(室)、宾馆、饭店、公共

  浴室、游泳场所、商场、书店经营活动;

  3.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悬挂《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4.《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每四年更换一次。

  五、监督与法律

  1.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木行政机关将于许可证颁发后二个月内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

  中发现不符合告知的许可条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赴罚,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

  人承担;

  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或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

  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2个工作日内本行政机关未发放许可证件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4.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合肥市卫生局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    处投诉。

  六、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办证窗口联系:

  联系地址:市政务区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卫生局窗口

  联系电话:0551-3538828或3538829

  投诉电话:2182516

  告知人: 合肥市卫生局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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