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进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大数据的开发和共享成为一个蓬勃兴起的产业。大数据能够记录过去发生的事情,分析人们现在的行为状态,并预测人们未来的活动轨迹。数据的开发和共享也成为信息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对经济运行、生活方式、社会治理产生重要影响。
与个人相关的数据往往包含大量个人信息和隐私,甚至涉及个人的敏感信息和核心隐私,一些机构也可以从数据中分析出个人的身份、财产、消费习惯等。因此,数据开发和共享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关系十分密切。数据开发和共享的过程既涉及数据的流转,也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同时,个人信息还可以通过共享被多次加工、利用。如果不加以规范,一旦数据共享行为失控,就可能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严重泄露或不当使用。因此,有必要对数据开发和共享行为设置专门规范,加强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等权利的保护,促进数据产业健康发展。
应在坚持保护个人基本信息权利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开发和共享。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信息被收集者同意。知情同意是信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支配权的具体体现,这种支配应当是一种独占性的支配。这种支配的效力不仅体现在个人信息的初次收集方面,也当体现在数据开发和共享行为中。也就是说,信息收集者在初次收集个人信息时,原则上应当征得个人的同意;其在共享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时,同样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这是因为,信息权利人允许信息收集并不等于允许信息共享。
因此,数据开发后再次共享的,如果涉及个人信息,应当获得信息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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